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649號原 告 高大偉
高立承被 告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法定代理人 陳家欽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有關眷舍事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伍仟肆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正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涂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