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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補字第 76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768號原 告 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法定代理人 施玲娜訴訟代理人 林聖鈞律師被 告 京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美玉被 告 毫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里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溢價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零肆萬肆仟玖佰捌拾陸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參佰玖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炎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昭綾

裁判案由:返還溢價
裁判日期:2014-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