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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補字第 8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880號原 告 廖桂華訴訟代理人 張耕豪律師被 告 李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動產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起訴狀所載訴之聲明第1 、2 項係訴請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以下簡稱系爭不動產)遷讓返還原告,及按月給付原告賠償金。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請求遷讓之系爭不動產價額為據(至於原告請求按月給付賠償金之部分,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規定之情形,不併算其價額,併此敘明)。因原告未陳報系爭不動產之市值,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參照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之查詢結果,以每坪單價新臺幣31萬6850元,較為符合系爭不動產之客觀價值,此有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列印資料2 紙在卷可稽,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零柒拾叁萬肆仟捌佰柒拾捌元【計算式:316850×(112 ×0.3025)=0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陸仟伍佰壹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佳容附表: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權 利││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範 圍│├─┼───┼────┼────┼──────┼──────┼─┼──────┼──────┤│1│新北市○○○區 ○○○○段│ │0000-0000 │建│ 119.66 │ 4分之1 │└─┴───┴────┴────┴──────┴──────┴─┴──────┴──────┘┌─┬──┬───────┬───────┬──────────────────┬─────┐│編│ │ │建 築 式 樣 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基 地 坐 落│ ├───────────┬──────┤ 權 利 ││ │建號│--------------│要 建 築 材 料│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要│ ││ │ │建 物 門 牌│ │ │建築材料及用│ 範 圍 ││號│ │ │及 房 屋 層 數│ 合 計 │途 │ │├─┼──┼───────┼───────┼───────────┼──────┼─────┤│1│2204│新北市○○區○│住家用、4 層樓│2 層:112 │ 無 │ 全部 ││ │ │○○段0000地號│、鋼筋混凝土造│ │ │ ││ │ │--------------│ │ │ │ ││ │ │新北市○○區○│ │ │ │ ││ │ │○○路000 號0 │ │ │ │ ││ │ │樓 │ │ │ │ ││ │ │ │ │ │ │ ││ │ │ │ │ │ │ │└─┴──┴───────┴───────┴───────────┴──────┴─────┘

裁判案由:返還不動產等
裁判日期:2014-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