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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14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457號上 訴 人 姜義斌訴訟代理人 黃和協律師被 上訴人 中山大樓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江武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決議無效事件,上訴人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玖拾伍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伍仟零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游涵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林翠茹

裁判案由:確認決議無效
裁判日期:2015-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