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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148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489號原 告 太易科技印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俊毅被 告 肯揚國際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 賢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工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聲明異議視為起訴後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7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3年5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財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瀅螢

裁判案由:給付加工款
裁判日期:2014-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