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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160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608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鍾永成

林秋美被 上 訴人即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関口富春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1608號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判決結果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46,21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8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高明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宏明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登記
裁判日期:2014-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