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797號原 告 楊興亞訴訟代理人 李德正律師被 告 張馨尹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協議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十八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惠茹裁判案由:履行協議書裁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5-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