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847號原 告 財團法人新北市私立念慈老實平等社會福利慈善事
業基金會兼法定代理 李進順○ 號原 告 潘品權被 告 李宗文被 告 林順洲被 告 陳馥如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違反章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3年7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許丞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