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937號上 訴 人 丁鏗仁被 上訴人 關德源
關德旺關麗雪關承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停車位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5 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民國
104 年3 月9 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份在卷可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怡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