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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19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937號上 訴 人 丁鏗仁被 上訴人 關德源

關德旺關麗雪關承洋上列當事人間因103 年度重訴字第794 號請求返還停車位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玖拾柒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伍仟捌佰伍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怡眞

裁判案由:返還停車位等
裁判日期:2015-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