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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100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000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何淑媛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騏億不動產有限公司、陳彥文間因103 年訴字第1000號給付定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叁拾柒萬柒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陸仟壹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黃若美

法 官 邱靜琪法 官 陳威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尤朝松

裁判案由:給付定金等
裁判日期:2015-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