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073號上 訴 人 優加力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正忠陶瓷股份有限公司指定代表人 尤仁坤上 訴 人 尤仁坤以上上訴人與邱顯ꆼ因103年度訴字第1073號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壹佰柒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陸仟柒佰肆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波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