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148號原 告 林彥綱訴訟代理人 吳弘鵬律師被 告 楊雯証
洪玉婷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蕭琪男律師以上當事人間請求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雖已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1,492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3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6,400 元,扣除上開原告已繳納金額後,尚不足94,908元(玖萬肆仟玖佰零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博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瓐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