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1238號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訴訟代理人 李靜芳被 告 皇緯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開民被 告 吳鄭錦
吳家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借貸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7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肆拾叁萬肆仟零叁拾伍元,及如附表編號一所示計算之利息、違約金。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壹萬叁仟壹佰玖拾貳元,及如附表編號二所示計算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當事人之主張:
一、原告方面:聲明:(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434,035元,及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二)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813,192元,及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其陳述及所提出之證據如下:(一)被告與原告簽訂之授信約定書第13條,被告同意以鈞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二)被告皇緯鞋業有限公司於民國100年7月間邀同被告吳鄭錦、吳家榮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立借據,向原告借得50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00年7月4日起至105年7月4日止,利息按本行二年期定期儲蓄機動利率(現利率為1.58%)加年息1.75%機動計付,目前合計為年利率3.33%,自實際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目前該筆借款已有逾期多日未依約按期繳款之情事發生,迭經催討無效,截至目前為止,被告於原告之借款餘額計2,434,035元未為清償,其借款經原告依前揭授信約定書第15條規定,被告已喪失分期清償之期限利益,其全部債務均視為到期,依法被告等自應負連帶給付責任,另依該借據第6條、第7條規定給付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故被告皇緯鞋業有限公司、吳鄭錦、吳家榮等應連帶給付本金2,434,035元及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三)被告皇緯鞋業有限公司於101年5月間邀同被告吳鄭錦、吳家榮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立借據,向原告借得35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01年5月28日起至104年5月28日止,利息按本行基準利率按月調整(現利率為2.53%)加年息1.45%機動計付,目前合計為年利率3.98%,自實際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目前該筆借款已有逾期多日未依約按期繳款之情事發生,迭經催討無效,截至目前為止,被告於原告之借款餘額計813,192元未為清償,其借款經原告依前揭授信約定書第15條規定,被告已喪失分期清償之期限利益,其全部債務均視為到期,依法被告等自應負連帶給付責任,另依該借據第4條、第5條規定給付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故被告皇緯鞋業有限公司、吳鄭錦、吳家榮等應連帶給付本金813,192元及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此依據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提出授信約定書、借據、電腦查詢、TBB放款利率歷史資料表、公司變更登記表、戶籍謄本等為證據。
二、被告方面: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參、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與其陳述相符之授信約定書、借據、電腦查詢、TBB放款利率歷史資料表等為證據。
二、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規定,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本件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前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又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自應依法視為對原告主張之事實自認,則自足認為原告前述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三、綜上所述,原告主張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清償借款並按約定利率計算之利息、違約金,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肆、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瑞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雅慧┌────────────────────────────────────────────────┐│附表:【單位:新台幣:元】 103年度訴字第1238號 │├──┬──────┬──────┬──────┬──────┬──────┬──────────┤│編號│ 債權本金 │利率(年息)│利息起算日 │違約金起算日│利息 │違約金 │├──┼──────┼──────┼──────┼──────┼──────┼──────────┤│ 1 │ 2,434,035元│ 3.33% │103年3月4日 │103年4月5日 │自利息起算日│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 │ │ │ │ │起至清償日止│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按左開利率計│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 2 │ 813,192元│ 3.98% │103年3月28日│103年4月29日│算。 │之1成、逾期超過6個月││ │ │ │ │ │ │部分按左開利率之2成 ││ │ │ │ │ │ │加計違約金。 │├──┴──────┴──────┴──────┴──────┴──────┴──────────┤│債權本金合計:3,247,227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