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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1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25號上 訴 人 張宿襟即 原 告被 上訴人 廣玄宮即 被 告兼法定代理 吳麗花人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125 號請求確認管理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零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信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美玉

裁判案由:確認管理權存在
裁判日期:2014-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