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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1280 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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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年10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因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12月1 日裁定限期命其於五日內補正,上訴人等業於103 年12月5 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份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怡眞

裁判日期:2015-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