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326號上 訴 人 張宿襟
高 川許書宗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廣玄宮等間因103年度訴字第1326號請求確認信徒資格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零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瑞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