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483號原 告 財團法人新北市私立念慈老實平等社會福利慈善事
業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李進順被 告 林順洲上列當事人間違反章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
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6 月30日以103 年度補字第2268號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3 年7 月7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嗣原告對於上開裁定提起抗告,業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3年9 月10日以103 年度抗字第1269號民事裁定抗告駁回確定,此有上開裁定在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世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