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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250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500號原 告 龍門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鍾總安訴訟代理人 汪團森律師被 告 陳淑青

林承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交停車位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然仍有未足。惟查原告未於起訴狀表明坐落於新北市○○區○○路○○○ 號地下室編號1 至編號6 停車位(下稱系爭停車位)之交易價額,致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停車位於起訴時買賣交易客觀價值證明(如鑑定價格報告、鄰近停車位仲介行情證明等),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俊明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ꆼ姍

裁判案由:移交停車位等
裁判日期:2014-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