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552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黃湄琳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何佳蒓因103年訴字第2552號返還代墊稅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捌拾伍萬伍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肆仟零肆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陳麗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