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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26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637號上 訴 人 永金通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振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詹雅如間確認票據債權不存在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21,85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7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吳育嫻

裁判日期:2016-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