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67號上 訴 人 張寶珠被 上訴人 許博超
高金蔥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267 號給付會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叁仟叁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玖佰柒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靜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傑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