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688號上 訴 人 張維學被 上訴人 陳穆村
駱清波羅仕杰蔡志鴻王文典李坤昇蔡祥勝葉一仙薛敦元廖家慧黃約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決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聲明第一項請求被上訴人賠償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65,
000 元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55 元;上訴聲明第二項請求被上訴人提案撤銷停權決議,核屬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 元,合計上訴人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7,155 元(計算式:2,655 元+4,500 元=7,15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李略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