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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27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732號原 告 財團法人新北市私立念慈老實平等社會福利慈善事

業基金會兼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李進順原 告 潘品權被 告 李宗文

林順洲陳馥如上列當事人間違反章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103 年6 月25日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3 年10月8 日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 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繳裁判費,亦有本院答詢簡答表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誌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許清秋

裁判案由:違反章程等
裁判日期:2014-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