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764號原 告 台陸房屋仲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昭賜訴訟代理人 范宗熙律師被 告 鄭陳蜂被 告 曾錦桂訴訟代理人 賴青鵬律師被 告 安信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志尚訴訟代理人 邱創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仲介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本院103年度訴字第2444號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103年度訴字第2444號返還買賣價金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余承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