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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2782 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2782號原 告 周貞伶被 告 楊佳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權狀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1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土地所有權狀正本貳紙返還予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一)原告係如附表所示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公同共有人。原告曾向被告實際借貸新臺幣(下同)20萬元,然被告主張:原告已另取得67,800元現金,並以手續費6%計24,000元,利息3 個月計39,000元,設定信託地院代辦費分別為

1 萬元、4 萬元、2 萬元,設定及信託規費各為1,000 元為由,主張原告向其借貸40萬元,於民國100 年6 月13日要求原告分別簽署票據號碼:TH328093、TH346903、票面金額:50萬元、200 萬元之本票各乙紙,且要求原告提供系爭土地之所有權狀正本2 紙作為擔保。原告即將上開本票及土地所有權狀正本各2 紙交付予被告,上開本票並經本院分別做成100 年度司票字第5034號及102 年度司票字第3626號本票裁定在案。

(二)被告雖曾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 年度家訴字第293 號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主張:「原告欠被告40萬元之事實,除有本票、借據與領款收據為證外,尚有原告於102 年

4 月3 日言詞辯論期日自認欠被告40萬元,希望分期還錢等語,此外亦有本院100 年度司票字第5034號裁定可佐」等語,惟上開本票50萬元部分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執字第31941 號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執行所得共計742,545 元,被告已獲得551,274 元之分配而全額受償。另本票200萬元部分則經本院判決本票債權不存在確定在案。足見原告對於被告已無任何債務存在,被告卻未返還系爭土地之所有權狀正本2 紙予原告,為此,依民法第767 條規定,請求被告返還系爭土地之所有權狀正本2 紙予原告等語。併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據其提出之陳報狀,抗辯略為:伊與原告於4 、5 年前與伊有借貸關係,原告之房屋權狀暫存伊處,而原告於前年已清償所借貸金額,但伊因多次搬家,故已無原告要求返還之任何文件等語。

三、本院之判斷:按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民法第767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原告曾向被告借貸金錢而將系爭土地之所有權狀正本2 紙交付予被告作為擔保,現債務已全數清償完畢,被告乃無權占有系爭土地之所有權狀正本2 紙,迄今仍未返還等情,業據提出土地登記謄本、本票影本、本院100 年度司票字第5034號及102年度司票字第3626號本票裁定影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執字第31941 號分配表影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 年度家訴字第293 號民事辯論意旨狀、本院102 年度重簡字第1466號民事判決及確定證明書影本等件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應堪信為真實。被告雖辯稱因多次搬家,已無原告要求返還之任何文件云云,惟就此部分,被告並未舉證以實其說,復未能提出其他足資證明其非現占有系爭土地所有權狀之事實,被告所辯不足採信。是以,原告依民法第767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將系爭土地之所有權狀返還予原告,應屬有據。

四、從而,原告請求被告將系爭土地之所有權狀正本2 紙返還,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文淵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莊川億附表:

┌──┬────┬──────┬─────┬─────┬─────┐│編號│所有權人│ 土地標示 │ 面 積 │權利範圍 │權狀字號 ││ │ │ │(平方公尺)│ │ │├──┼────┼──────┼─────┼─────┼─────┤│ 1 │周貞伶 │臺北市文山區│388.00 │公同共有 │100北古字 ││ │ │興隆段四小段│ │10,000分之│第010255號││ │ │291地號 │ │742 │ │├──┼────┼──────┼─────┼─────┼─────┤│ 2 │周貞伶 │臺北市文山區│236.00 │公同共有 │100北古字 ││ │ │興隆段四小段│ │10,000分之│第010256號││ │ │291-1地號 │ │742 │ │└──┴────┴──────┴─────┴─────┴─────┘

裁判案由:返還文件等
裁判日期:2014-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