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849號上 訴 人 商國松被 上訴人 祭祀公業曹規
祭祀公業曹桂共 同法定代理人 曹阿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所有權狀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
104 年4 月2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經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6,
00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附繕本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誌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許清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