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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28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861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訴訟代理人 施凱騰被 告 洪佩榆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中華民國一○四年三月十二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西側大樓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瑞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裁判日期:2015-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