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864號原 告 戎平被 告 王玉枝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寄託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10月
9 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3 年10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惟原告迄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足憑,依前開法條規定,自應裁定駁回其訴。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誌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清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