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895號原 告 汪李麵訴訟代理人 李德正律師被 告 李勝利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權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叁佰叁拾伍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權狀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惟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返還土地所有權狀予原告,核屬財產權之性質,是原告係因財產權而起訴。參照司法院(78)廳民一字第958號函示意旨,因原告未陳報提起本件訴訟受有何種利益及其客觀價值,則其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即為不能核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165萬元核定,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而原告僅繳納3,000元,尚不足14,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爰裁定如主文。
三、再查,本件原告起訴有下列程式不備之處,請於103年12 月31日前盡速補正:
(一)請補正提出被告李勝利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原告應整理本件訴訟之爭執、不爭執事項及聲請調查證據事項等,向本院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同時請將起訴書狀及準備書狀之電子檔案傳送於本院單一電子信箱,位址:pcdmj@mail.judicial.gov.tw(須註明股別、案號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惠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珊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