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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290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902號原 告 蔡明福被 告 擎天豪景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金雄訴訟代理人 莊佳樺律師

李偉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會議決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8月4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蕭胤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裁判案由:撤銷會議決議
裁判日期:2015-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