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902號原 告 蔡明福被 告 擎天豪景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金雄訴訟代理人 莊佳樺律師 李偉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會議決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8月4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蕭胤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怡秀裁判案由:撤銷會議決議裁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5-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