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917號上 訴 人 新加坡商永紐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俊宏被 上訴人 簡欣慧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連帶保證責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佰貳拾捌萬玖仟零叁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陸佰伍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游涵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翠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