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20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035號原 告 財團法人新北市私立念慈老實平等社會福利慈善事

業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李進順被 告 林順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董事職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25日以103年度補字第2170號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3年6月3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附卷可參,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繼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珊慧

裁判案由:解除董事職務
裁判日期:2014-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