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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20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057號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瑞杰揚訴訟代理人 郭世豪

莊裕棠被 告 廖浚宏

廖淑娟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廖偉真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契約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八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誌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清秋

裁判日期:2014-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