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2098號原 告 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戚觀成訴訟代理人 黃浩綱被 告 臺灣清淨環境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士其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檢驗費用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萬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於民國103年間承攬被告之檢驗服務工作,其已完成檢驗工作,並將檢驗報告、發票交付被告,詎被告延不給付新台幣(下同)100萬元之報酬,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為此提起本件訴訟,並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帳單、統一發票為證,核屬相符,自堪信為真實。
四、原告依承攬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積欠承攬報酬,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丙、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財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君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