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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22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247號上 訴 人 永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信柔上 訴 人 吉美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郁君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南方之星社區管理委員會間因103年度訴字第2247號請求確認公共設施瑕疵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零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瑞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郭祐均

裁判日期:2017-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