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260號原 告 天德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宏洋(原名陳淶發)被 告 崴誠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威廷代 理 人 黃耀正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配傭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本於授權契約關係請求被告支付分配傭金,依授權契約書第8條約定,雙方合意以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法院,依民事訴訟第24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信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趙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