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343號原 告 游榮川被 告 群毅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榮三 游馬秋分游清元游信興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何嘉倫裁判案由: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裁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4-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