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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23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343號原 告 游榮川被 告 群毅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榮三

游馬秋分游清元游信興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裁判日期:2014-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