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344號原 告 林家添訴訟代理人 劉仁閔律師被 告 新北市板橋江翠水岸特區(C單元)自辦市地重劃會法定代理人 鄭詠霖訴訟代理人 繆璁律師複代理人 王紀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會議決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九日,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誌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清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344號原 告 林家添訴訟代理人 劉仁閔律師被 告 新北市板橋江翠水岸特區(C單元)自辦市地重劃會法定代理人 鄭詠霖訴訟代理人 繆璁律師複代理人 王紀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會議決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九日,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誌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清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