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361號原 告 財團法人新北市私立念慈老實平等社會福利慈善事
業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李進順被 告 林順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違反章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7 月
2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3 年7 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嗣原告就上開命原告補裁判費之裁定提起抗告,惟逾期未據繳納抗告費,經本院於
103 年8 月21日裁定駁回其抗告,並已確定在案。原告逾期迄未補正繳納本件之裁判費,有本院查詢表乙份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怡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