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393號上 訴 人 廖特青訴訟代理人 廖克仁被 上訴人 廖麗惠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3年度訴字第2393號確認祭祀公業申報權人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貳萬陸仟零貳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俊明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林瓐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