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94號上 訴 人 台北麗京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方文章被 上 訴人 黃世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通行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11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上訴人黃世宗」、「被上訴人台北麗京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記載,應更正為「上訴人台北麗京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被上訴人黃世宗」。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惠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珊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