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208號原 告 財團法人台灣省台北縣中和市福和宮法定代理人 游炎川訴訟代理人 張漢榮律師複代理人 游文愷律師被 告 王炎仁
王素玉王素卿劉素雲王尉戎王貞女徐玉桂張孟浩張孟然張偉良張蕙雅共 同訴訟代理人 洪士傑律師複代理人 倪子嵐律師
曾俊穎被 告 王素蔭
賴雪賴美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調整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一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法 官 賴彥魁法 官 宋泓璟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玉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