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9號上 訴 人 簡宗信被 上訴人 簡道寶上列當事人間103 年度訴字第49號移轉股權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零捌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柒仟伍佰叁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怡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