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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40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00號原 告 黃承洋訴 訟 代 理 人 王朝聖被 告 泳森工業有限公司兼上法定代理人 邵聖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文件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6日以102年度補字第4493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3年1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瑞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裁判案由:交付文件等
裁判日期:2014-0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