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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40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01號原 告 吳希達訴訟代理人 楊延壽律師複代理人 吳永鴻律師被 告 陳永禮訴訟代理人 陳天生

劉炳烽律師複代理人 陳宏輝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調整地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6月24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3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財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瀅螢

裁判案由:調整地租等
裁判日期:2014-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