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01號原 告 吳希達訴訟代理人 楊延壽律師複代理人 吳永鴻律師被 告 陳永禮訴訟代理人 陳天生
劉炳烽律師複代理人 陳宏輝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調整地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6月24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3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財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瀅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01號原 告 吳希達訴訟代理人 楊延壽律師複代理人 吳永鴻律師被 告 陳永禮訴訟代理人 陳天生
劉炳烽律師複代理人 陳宏輝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調整地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6月24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3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財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瀅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