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06號原 告 汪小龍被 告 林吉一訴訟代理人 胡文英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抵押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四日下午三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惠茹裁判案由:抵押權移轉登記等裁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4-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