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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40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06號原 告 汪小龍被 告 林吉一訴訟代理人 胡文英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抵押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四日下午三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惠茹

裁判日期:2014-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