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06號上 訴 人 林吉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汪小龍間抵押權移轉登記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即系爭債權1,000萬×1/2=5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育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