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36號上 訴 人 太一節能系統股份有限公司即 被 告法定代理人 蔡文貴被上訴人 連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 原 告法定代理人 呂信雄以上當事人間因103 年度訴字第436 號給付加工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參拾伍萬參仟貳佰柒拾玖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貳萬壹仟陸佰玖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丞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