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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4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36號上 訴 人 太一節能系統股份有限公司即 被 告法定代理人 蔡文貴被上訴人 連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 原 告法定代理人 呂信雄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工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4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經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下同)103 年5 月26日裁定請上訴人於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3 年5 月29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茲上訴人逾期未補正,其上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許丞儀

裁判案由:給付加工款
裁判日期:2014-07-03